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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資料來源
隨著雙薪家庭的普及,許多家長將孩子送往幼兒園、托嬰中心等機構照顧,但近年來幼保人員不當對待幼童的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嚴重傷害幼童身心成長,也造成家長極度不安與恐慌。現行法規對幼托機構設置監視器並無強制性規定,導致發生疑似虐童或不當管教事件時,往往因缺乏客觀證據而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 不僅真相難以釐清,也加深了家長與園方之間的對立與互不信任。設置監視器不僅能有效嚇阻不當行為的發生,當有爭議事件時,更可提供關鍵證據,加速調查與保護幼童權益,同時也保障盡責的教保人員免受不實指控。參酌其他縣市如新北市、高雄市等已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之成功經驗,本提案旨在敦促台中市政府積極研議,訂定符合本市需求的《台中市幼兒園、托嬰中心監視器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內容應包含以下重點:(一)強制性原則:明文規定所有公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其他收托幼童之機構,應於教學活動、用餐、午休及其他幼童主要活動區域,全面且無死角地設置監視器。(二)調閱及管理規範:建立明確的監視器影像保存期限及調閱SOP,確保影像資料的完整性與安全性。調閱權限應限制於家長、園方及相關主管機關,並訂定嚴格的申請流程,以保障個人隱私。(三)設置與維護標準:統一規範監視器之規格、解析度及安裝位置,並要求機構定期檢查與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作。(四)罰則:對於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監視器之機構,訂定相對應之罰則, 以確保條例之有效強制力。透過本提案之落實,期望能建立更完善的幼童保護網,讓家長安心、幼童安全,並提升台中市幼托服務的整體品質,展現市府對兒童權益的重視與決心。
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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