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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0
資料來源
消防局在安排勤務人員的休息時間,往往成為待命的超勤時間,而白天一小時、夜間兩小時的確切時間往往難以定義並落實,執行上常有窒礙。
建議把現況人數不足的狀況將休息時間認定為超勤,未來補足人力再給補休。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考量現況基層人力不足,建請將休息時間作為超勤時數」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業於112年3月28日南市消指字第1120008147號函請內政部消防署釋示在案。
二、內政部消防署112年4月11日消署人字第1121106383號函復內容重點略述如下:
(一) 查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服勤日中至少應有二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由各消防機關於服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同點第3項規定:「前項休息時間,服勤人員如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視為服勤時數。」
(二) 如貴機關服勤人員休息時間須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依上開規定均視為服勤時數。
三、本府消防局112年2月17日召開外勤各單位勤務排休息時間相關說明會,會議紀錄決議取消原律定休息時間22時至8時,編排2小時;8時至22時,編排1小時。但本府消防局外勤各單位編排之休息時間,並未限制休息時間同仁須於指定處所待命服勤,故依規定不得視為服勤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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