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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8
資料來源
一、近期在會勘時發生多處實際現況是農路,但在地籍圖上是沒有地號之狀況,應是因早期傳統測量與現代科學儀器測量的誤差值所致,導致農路改善無法執行。
二、建請市府將上述之土地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盤查台南市各區未登錄之土地,一併登錄,以利後續農路改善所需。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財經第15號案)建請市府積極盤查並補登沒有地號之土地,並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測量登記,按下列相關規定處理:
(一)國有財產法第18條: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為之。
(二)國有財產法第19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三)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會商結論第二點: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1)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2)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二、綜上規定,地政機關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爰本府近5年以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13萬7,903筆土地之地籍整理,併予清理未登記土地,完成登記共1,557筆土地。其餘尚未辦理地籍整理範圍之未登記土地,仍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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