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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6
資料來源
一、目前台南市宮廟申請土地建物更名,係依地籍清理條例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民政局申請變更。而宗教土地建物之合法化,若為都市計畫土地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宗教用地;若非都市土地則可透過用地變更成為宗教用地。
二、惟台南市有許多宮廟因過去未明確劃分土地,或土地非單一所有權人持有等背景因素,至始無法轉為宗教用地,因而導致無法合法登記。
三、建請市政府研議相關配套,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商討,於不牴觸法規之狀況下,以管理需求為原則,使用「註記」方式。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收文字號:113年7月17日1130941615號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宮廟註記」,以便管理並促進宮廟參與市政』案,敬答覆如下:
1、有關寺廟登記係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辦理,前揭須知第4條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1)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2、針對土地及建物未合規定之寺廟,內政部前已辦理4次寺廟補辦登記。考量前4次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採「先發給登記證再輔導合法化」的作法,成效不佳,倘再次開放寺廟補辦登記,對於依規定申請登記之寺廟,顯失公平,亦可能被視為對寺廟將土地及建物非法使用就地合法化,將引發環保團體之抗爭。故內政部近期尚無再次辦理補辦登記之規劃。
3、本項政策係屬內政部權責,爾後內政部如召開相關會議,本府民政局將就本案提出建議。
4、承蒙貴會暨議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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