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發現錯字、資訊錯誤或內容異常?請回報給我們!
遇到功能異常或有改進建議?歡迎提供您的回饋!
取消
下一步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2023/11/30
資料來源
一、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並確實掌握攤販所販賣之商品及行為有無涉及不法情事,就台南市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將警察局業務權責納入規範,爰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七款。
二、另為杜絕台南市未合法申請設置集合攤販許可之業者,其公然藐視主管機關執行公權力之決心,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提高罰鍰額度,爰修正第九條。
三、檢附「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第三條、第九條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草案對照表、修增後條文。
第4屆第2次定期會(112年10月25日)審查意見:
一、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修。
二、第九條修正通過。(修正情形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一、本案經台南市政府113年1月30日以府經場攤字第1130182029號函復本會在案(如執行情形回覆附件1):
主旨:送本府對貴會第4屆第2次定期會決議案(法規議提第號案)「修正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9條條文草案」」之書面答覆1份,請查照。說明:復貴會112年12月7日南議法規字第1120011927號函。
問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