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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資料來源
一、中央民意機關及民意代表應該尊重地方政府管理及民意代表監督之權責。
二、依邀請對象層級需由對應上級長官核准:
(一)台南市政府各局處首長者需經市長核准。
(二)各局處二級機關處長(主任)、公所區長、學校校長等需由所屬局處之局(處)長核准(如區長需經民政局局長核准,校長需經教育局局長核准)。
(三)若為局處相關人員均需經該局處之局(處)長核准。
(四)台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獲邀出席者,須經上述核准程序,並由市政府或局處發文通知,參加人員未核准前,不得逕行參加。
三、市政府或局處發文時,亦應一併轉知及邀請當地選區議員。
四、使用台南市政府所屬場地,如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禮堂或會議室等,應事先依規定完成租(借)用場地程序。
函送市府研辦。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有關立法院或立法委員辦公室至本市舉辦會議、座談會或考察行程,函文邀請台南市政府各局處首長、各局處所屬二級機關處長(主任)、公所區長、學校校長等相關人員出席,為避免公共議題無法集思廣益,地方民意代表、相關在地社團被排除或僅有特定代表參加等爭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民政局已於 114 年 12 月 11 日府民自第 1141644322 號函轉知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各區公所。
二、 使用本府所屬場地,如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禮堂或會議室等,應事先依規定完成租(借)用場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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