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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9
資料來源
一、台南市北區公園南路(公道一)原規劃為40米道路,目前僅開闢約22、23米,市府遲未進行後續開闢計畫。土地未徵收,同時禁止市民建設,市民不僅遭徵收地價稅,若空地髒亂還將遭受處罰,嚴重影響地方產業活化。
二、為解決土地發展停滯問題,本席建請台南市政府應提供相關資訊如要徵收或土地歸還地主,以利後續作業。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有關台南市公園南路(公道一)道路工程遲未規劃開闢,影響地方發展乙案,本席建請台南市政府應提供相關資訊,如要徵收或土地歸還地主」案,敬答覆如下:
本案為本市北區公道一號道路(公園南路),東起公園路往西至西門路長度約560公尺,計畫寬度40公尺,已開闢南側24.5公尺,餘北側15.5公尺寬尚未開闢,概估總經費約9億元;本案用地費龐大,為能減少市府財政負擔,本府將視中央計畫補助調整及市政財源籌措情形,研議向中央爭取經費。
另有關土地歸還地主議題,涉及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縮減之都市計畫通盤規劃相關事宜,另請本府都市發展局逕予函復。
都市發展局113年6月25日府都綜字第1130885210號函覆
本府就「有關台南市公園南路(公道一)道路工程遲未規劃開闢,影響地方發展乙案,本席建請台南市政府應提供相關資訊,如要徵收或土地歸還地主」案涉及都市計畫部分,敬答覆如下:
一、經查北區「公道一-40M」(公園南路)係民國 38 年公告「台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部份)」所規劃園林大道,其起迄點銜接「公 1」(台南公園)、「公 6」(連雅堂紀念公園)等,為市中心地區環狀公園道系統之重要區段,經歷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迄今均維持原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公園道規劃。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應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及開闢。
二、次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業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本案將於下次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納供規劃參考。
三、貴會暨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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