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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4
資料來源
一、依主計總處公告之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
二、查主計總處公告,110年度每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本市為1萬4,230元,不僅低於其他各直轄市,尚低於台灣省之1萬4,576元。
三、基本工資調整永遠追不上物價上揚,應重新檢討並調高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金額,如附表。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請提高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金額」案,敬答覆如下:
一、社會救助法所稱可支配所得,係由「所得總額」減去「非消費支出」(指賦稅、利息、捐贈及移轉支出)與自有房屋設算折舊後之餘額,可由家庭自由支配使用於消費或儲蓄者,先予敘明。
二、本市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110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本市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之金額為1萬4,230元,與上一年度之最低生活費相比,變動比率為0.00%,是以112年度最低生活費維持為1萬4,230元。
三、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限額等,俟今(112)年9月衛生福利部召開研商會議後,依規定暨實際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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