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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
資料來源
一、多次於會勘時發生土方認定因行政區不同或承辦人不同而有所認定標準差異之狀況,經查詢發現無統一版本可以適用於本市,導致會勘作業因認定上之規範疑慮而延宕後續進度。
二、為讓未來會勘作業順利進行,建請市府訂定或說明一套統一之辦法,適用於各行政區,並以此為參酌認定標準。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建請市府統一本市之農地土方認證管理規則以及相關辦法之版本,以利後續會勘有相關資訊可參酌辦理」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農民申請農用證明或農業設施多次於會勘時發生疑似填土行為之土方認定,因行政區不同或承辦人不同而有所認定標準差異之狀況,經查詢發現無統一版本可以適用於本市,導致會勘作業因認定上之規範疑慮而延宕後續進度,回復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114年4月25日南市農工字第1140603077號函詢中央,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114年5月9日農保規字第1140217674號函略以:「對於行為之使用目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當地客觀環境條件,例如農地與周遭鄰地是否有地勢低漥、排水不良、土質過硬或砂質過多等不利農作栽培等,就農業生產經營現況、農地立地條件,土方回填施作是否符合農業生產之合理需求及最終使用目的等方面綜合研判,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又上開農地填土土質及行為使用目的之原則,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7年3月11日以農企字第0970010646號(諒達)等函多次說明有案,尚非110年11月23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2條之1後,始有該審認原則。」
(二)由上開函釋推論自97年3月11日前尚無針對農地填土土質及行為使用目的進行規範或說明,自97年3月11日以後始有對於農地填土土質給予函釋說明,至110年11月23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2條之1後再加以明確法制化。
(三)惟實務上常見填土查驗案例為民眾已填土,無法提出土方來源證明,則無法判別是否為營建剩餘土石方,無法認定填土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上開函釋,倘民眾於97年3月11日前已填土,因尚無農地填土相關規範或說明,尚無需土方來源證明;倘於97年3月11日以後之填土,則填土土質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
(四)綜上,本府農業局統一本市之農地填土查驗作業程序,並以114年8月6日南市農工字第1140950747號函文各區公所,倘民眾於97年3月11日前已填土,因尚無農地填土相關規範或說明,尚無需土方來源證明,仍需辦理填土查驗;倘於97年3月11日以後之填土,則填土土質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
二、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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