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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資料來源
建請市府針對民眾所填表格涉及「父」、「母」欄位,應依性別三法及同婚專法全面檢討並調整,以符合「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與同性婚姻家庭免於填表格時「被迫單親」。
113.10.24送市府依中央相關法規研議辦理。
113.11.06 第14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11.14 府授社婦幼字第1130152038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顏若芳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針對民眾所填表格涉及『父』、『母」欄位,應依性別三法及同婚專法全面檢討並調整,以符合『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與同性婚姻家庭免於填表格時『被迫單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11月8日議民字第11304001450號函。
二、依行政院109年6月17日院台性平字第1090177504號函(如附件1),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函請各機關(構)依行政院提供之「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各機關表單、資訊系統、網頁調整參考指引」(如附件2),就相關書表、資訊系統、網頁資訊等進行全面檢視。
三、經彙整檢視結果,應檢視件數共計454件(如雲端連結https://reurl.cc/Or2VVR),包括民政局等12個機關,其中含應調整件數共計331件(同前雲端連結檔案),前述檢視結果已提報於109年10月7日本市性別平等委員會第12屆第6次委員會議,並函復行政院備查。後續110年3月追蹤時,前述應調整案件均已完成調整。
四、除依行政院來函辦理,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亦每年主動發函提醒各機關(構)依指引及範例進行檢視,如仍有不適用同性伴侶之書表、資訊系統、網頁資訊,應即修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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