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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
資料來源
建請市府比照電子遊戲場、網咖資訊休閒業,研擬自治條例管理棋牌社、麻將館及撲克等休閒活動場館,並要求需距離學校一定距離。
114.01.02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114.01.03 第14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4.01.15 府授產業商字第1140101075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4次定期大會張斯綱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比照電子遊戲場、網咖資訊休閒業,研擬自治條例管理棋牌社、麻將館及撲克等休閒活動場館,並要求需距離學校一定距離。」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4年1月7日議財字第11405000030號函。
二、按公司或行號均係以營利為目的(參照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2條),如涉及賭博技術之傳授,或易涉及觸犯刑法賭博罪、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或性質上非營利事業者,依經濟部歷來函釋均表示,按「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商業登記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棋牌社、麻將館及撲克等等場所非屬公司、商業所營事業登記之範疇,均不得為所營事業預查登記,且不准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經營,先予敘明。
三、現行棋牌社、麻將、撲克場所無可登記營業項目,業者多登記「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經營,本市目前管理該類場所機制,說明如下:(一)商業登記部分:自109年11月16日起,不准商業使用含有「棋牌社」「棋藝社」等名稱,辦理商業登記,並增列「休閒活動場館業」為「台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之主動查詢項目。(二)人民團體登記部分:本府社會局於審理設立案件時,將函請本府警察局協助查告發起人資訊,如經查證發起人有違反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將暫緩許可設立。另本市立案之人民團體經查獲不法賭博情事或會員(含職員)經營賭場者,經一審判決有罪,本府社會局將予以解散處分。(三)正俗專案:查獲涉賭博之場所,依本市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1)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2)第二階段處使用人新台幣30萬元罰鍰、所有權人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另本府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本府警察局每家每月至少1次以上加強稽(複)查工作。
四、為加強棋牌社、麻將館及撲克等場所之管理,本府後續將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擬更加妥適之機制,說明如下:(一)登記採實質審查制:研議規劃申請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時,採現地實質審查,且明確告知休閒活動場館業不包括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或撲克牌等,並邀集商業、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及警政等單位於現場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落實該場域管理。(二)商業經營不得登記之行為處置方式:鑑於中央未同意棋牌社、麻將、撲克得登記營業,倘商業從事經營不得登記之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相關法條規定,而應受相關法條效果之處分,本市商業處114年1月6日已函請經濟部釋明,俾利循辦。(三)針對棋牌社、麻將及撲克館等應距離學校一定距離及適用本市土管項目規定等事項,將一併釐清討論,俾利加強管理該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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