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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資料來源
一、案揭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二、另查有關本市所轄公務車(租賃式)執行公務時,雖現場有警察局派員維持秩序,但常有民眾檢舉。三、綜上,建請市府(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說明二所示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納入適用範圍(比照新北市與台中市)。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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