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發現錯字、資訊錯誤或內容異常?請回報給我們!
遇到功能異常或有改進建議?歡迎提供您的回饋!
取消
下一步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2023/6/21
資料來源
(1) 規範中提及: 「若防護措施設備因甲方致使未能完善設置,產生事故之咎責與賠償由甲方(即市政府)與管理機關承擔」然而,有何種情況會有防護措施設備因市政府未能完善設置? 此處並未明寫,範圍過廣責任不清,建議重新寫明:(i) 可歸責於甲方的情況有哪些? 賠償責任的範圍與上限?(2) 應要求光電廠商指派專人、收到問題通報應該在一個工作天內處理,如果是假日,應該立即停用設備,廠商應該在假日後第一個工作天內立即處理。(3) 乙方因設施結構或設備本體造成的損傷或甲方損害,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應該要求保險,並具體要求保險額度,分為人身及財產部分。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問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