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發現錯字、資訊錯誤或內容異常?請回報給我們!
遇到功能異常或有改進建議?歡迎提供您的回饋!
取消
下一步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2023/5/9
資料來源
一、案係新北市堆高機產業促進協會反映,於短暫轉換工作地點時,有將堆高機行駛於道路之需求。二、考量用路人行駛道路之權益並顧及交通安全,建請交通局在合乎業者成本考量下,研擬有關堆高機業者避開車潮高峰及重要路段出車之配套措施,並邀集新北市堆高機業者召開協調會。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動力機械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係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
二、交通部於112年4月11日已邀集中華民國堆高機起重搬運協會、新北市堆高機產業促進協會、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六都直轄市等單位針對堆高機上路行駛條件及交通安全問題、牙叉規範、駕駛定期講習進行討論,後續將由本府交通局蒐集各單位意見後提送交通部納入召會討論。
問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