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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
資料來源
連署人/宋雨蓁Nikar.Falong、蔡錦賢、陳世軒、李翁月娥、白珮茹、林銘仁、黃淑君、蘇泓欽、黃心華、洪佳君、黃桂蘭、陳明義、顏蔚慈、楊春妹
連署人/宋雨蓁Nikar.Falong、蔡錦賢、陳世軒、李翁月娥、白珮茹、林銘仁、黃淑君、蘇泓欽、黃心華、洪佳君、黃桂蘭、陳明義、顏蔚慈、楊春妹
建請市府研議於林口區辦理設置原住民族聚會所,支持地方族群凝聚,進而提升原住民群體發展。
(一)為促進本市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依據本市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自治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區公所及學校應開放場館及公共設施,提供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排演與展演等文化發展活動。
(二)倘本市各原住民族團體及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有前述需求,可依上開規定申請使用本市各機關學校之活動中心或會議室,以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活動之用,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亦積極協助原住民族立案團體申辦。
連署人/宋雨蓁Nikar.Falong、蔡錦賢、陳世軒、李翁月娥、白珮茹、林銘仁、黃淑君、蘇泓欽、黃心華、洪佳君、黃桂蘭、陳明義、顏蔚慈、楊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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