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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
資料來源
連署人/宋雨蓁Nikar.Falong、蔡錦賢、陳世軒、李翁月娥、黃心華、廖先翔、蘇泓欽、陳明義、楊春妹
連署人/宋雨蓁Nikar.Falong、蔡錦賢、陳世軒、李翁月娥、黃心華、廖先翔、蘇泓欽、陳明義、楊春妹
建請市府善盡輔導督促之責,協助烏來原鄉自治區公所,重起辦理里民大會,落實地方自治並彙整區內對鄰里正名的意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60條及新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里民大會得由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或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以書面敘明開會事由,向里長請求召開;討論事項以解決里內公共事務為原則,其決議依決議案及座談結論之處理方式辦理。
二、又依內政部109年7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90126444號函釋,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及第83條之2第2項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里名稱之變更,由區公所提請區民代表會通過,報直轄市政府核定之所定程序辦理。
三、有關烏來區各里里民大會召開及里鄰正名事宜,涉及烏來區各里民眾權益,本府民政局請烏來區公所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另公所表示刻彙整各里長及里民對鄰里正名之意見,本府將俟地方凝聚相當共識後,協助請公所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連署人/宋雨蓁Nikar.Falong、蔡錦賢、陳世軒、李翁月娥、黃心華、廖先翔、蘇泓欽、陳明義、楊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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