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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資料來源
一、查鐵路平交道周邊附近的號誌,平常為閃光運作,惟於火車經過之前,會連鎖觸動為全紅清道時間,以利火車的通過。二、近來經常接獲民眾反映,於火車經過連鎖觸動為全紅是瞬間的,經常會讓汽機車急煞,恐造成交通事故。三、又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於閃燈處應減速慢行,惟以用路人習慣,還是會以平常速度經過,爰為用路人之安全,建請市府將鐵路平交道周遭附近的號誌轉換,比照行穿綠閃黃燈,於按鈕後轉綠再轉黃再轉紅,讓用路人有應變的時間。
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231條第4項規定略以:「由閃光號誌轉變為行車管制號誌時,應有3秒以上全紅時間」,係號誌燈號轉換應遵循之規定。查案址現採閃光號誌運作,依照設置規則第211條分別規定燈號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路口前、讓幹道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二、次查案址設置全紅清道時間已符合前述規定大於3秒以上,足以讓已過停止線之車輛依規定觀察車流後安全通過。
三、另所建議比照行人觸動號誌方式先轉綠燈再循序變換為紅燈一節,查行人觸動號誌在轉換時,需提供足夠的最短綠燈、黃燈及全紅時間,惟因案址號誌需優先配合火車觸動連鎖機制,其轉換秒數無法滿足行人穿越路口所需的綠燈時間,將衍生行人通行安全問題,且過短的綠燈亦會造成車輛進入平交道口待淨空區域,增加平交道無法淨空的事故風險,故經評估仍宜採現有號誌運作方式較能確實維持平交道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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