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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資料來源
一、《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業於112年08月16日修正第五條,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工資總額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二、如未達前項標準者應繳納差額之代金,並自113年7月1日施行。三、惟促進原住民就業不能僅靠代金,必須依賴廠商提供職缺和實際聘用,才能落實原住民穩定就業。
(一)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人就業及發展,本府業於112年8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21494390號令修正本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將原住民雇用比例,由原本鋼筋工、板模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五調升為總工資百分之一,並亦於工程採購契約書中明訂相關規定。
(二)本府亦於112年10月25日新北府原經字第1122112334號函知本市議會、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本市營建土木工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鼓勵其工程採購契約得標廠商,實際聘用原住民個人或團體。
(三)期藉由市府邁出第一步,進而鼓勵民間事業團體於承攬本府相關工程採購案時,更能實質聘用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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