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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6
資料來源
連署人/陳儀君、曾煥嘉、蔡淑君、戴湘儀、白珮茹
連署人/陳儀君、曾煥嘉、蔡淑君、戴湘儀、白珮茹
現有本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中月租停車申請需有車輛始得登記(領有駕照之申請人親持登記車輛之行照及身分證等),這與停車場規劃背道而馳,相較於日本需要先有停車位才能夠車,大幅度減少車輛,而台灣則是相反,導致有意願購車需要先行購車停放於路外,相當於佔用了路外停車格週轉率,建請市府調整登記方式,供一定比例為持有車輛者登記,可透過提供購車證明或中籤一個月內提供行照,透過此機制可增加更多有意願購車卻無停車位之市民,並且針對參與抽籤卻毀約進行黑名單處理,以提供有需要市民機會。
一、為有效控管本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流量,保障民眾有公平使用公有停車場之權益,本府交通局轄管公有停車場於月票登記及抽籤階段,申請人需提具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方得申請,且每人(自然人或法人)及車號僅限登記1次月票名額,經篩選重複登記即註銷登記及抽籤資格,係避免申請人藉由投機行為取得多次抽籤資格,增加中籤機會,執行至今運作情形良好。
二、至調整公有停車場月票登記方式,開放持購車證明之民眾登記月票抽籤一節,本府交通局將納入後續政策之參採評估,滾動檢討停車場月票抽籤作業辦法。
連署人/陳儀君、曾煥嘉、蔡淑君、戴湘儀、白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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