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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資料來源
本市托嬰中心評鑑分為行政管理、托育活動、衛生保健及總等第,惟後標、後標、未達底標與後標、後標、均標總等第皆為甲等,恐造成家長挑選托嬰中心時誤判,且後標以下評鑑也應介入輔導,建請市府完善托嬰中心評鑑機制及後續改善措施。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暨新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及托嬰中心管理實施原則,托嬰中心每3年接受評鑑1次。評鑑作業係委託本府社會局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進行實地評鑑,內容包含行政管理、托育活動、衛生保健三大項目。
二、為使評鑑制度更能反應現場實際托育狀況並確保嬰幼兒之照顧安全,本府社會局已就111年至113年評鑑指標,修正如下:
(一)平日輔導稽查事項未改善,均列入評鑑扣分項目。評鑑績優必要條件,除保留原項目包含公共安全應符合法規無受有行政裁罰事項、最近2年內無違反法規紀錄等,另就托嬰中心倘於評鑑結果公告後,有違反兒權法,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得予以撤銷評鑑結果。
(二)要求托嬰中心應建立並告知家長申訴管道及處理追蹤制度外,增加應告知家長主管機關申訴管道。並於每次評鑑時,抽訪家長對於托嬰中心的服務滿意度或建議,另擬依據家長滿意度調查結果,規劃有效的嬰幼兒安全防護數位監視系統。
(三)依據中央訂定之法規規定,加入托嬰中心監視器畫面管理評鑑指標,現場將逐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規定項目,另針對托育人員更換尿布及家長回饋之內容抽查監視器畫面。
三、本市托嬰中心每年均有輔導機制且每三年需參與評鑑,共有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以及丁等共五個等級,至於各項指標的前標、均標以及底標,是標註托嬰中心得分在眾多托嬰中心間的排名位置,可以供家長了解托嬰中心的優勢與強項。經過每年的訓練精進,新北市托嬰中心評鑑成績穩定向上成長,說明服務單位皆有提升服務水平,一切服務以保障兒少權益為最優先。
四、另針對丙等以下的業者,本府社會局會強化輔導與訪查,直到業者取得乙等以上品質,另評鑑乙等以上之中心,也會依中心需求、特色及弱項進行相關輔導培力措施。此外,評鑑為丙、丁等之托嬰中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第1項限期改善並加強輔導。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已加入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私立托嬰中心,評鑑為丙、丁等者,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終止準公共化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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