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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
資料來源
一、行政院在5月3日函知市府,《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第5條、第6條第3項後段及第10條規定,自113年5月3日起無效,廢止了本市保障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向違法規定之廠商收取代金的權力。二、新北市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來源主要為《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現市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期間,基金無收入來源,影響推動事務之經費來源。
(一)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宣告部分條文無效,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依規定不予執行並自113年5月3日起不向相關機關或廠商收取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爰依本自治條例所設之新北市原住民就業基金,因經行政院宣告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致喪失主要財源,依本府準用之財政紀律法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裁撤。
(二)為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協助原住民行銷產品及提升創業及產業能量,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仍持續辦理新北市原住民族就(創)業輔導計畫,並編列於公務預算持續推動,不減少或影響族人原有之資源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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