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發現錯字、資訊錯誤或內容異常?請回報給我們!
遇到功能異常或有改進建議?歡迎提供您的回饋!
取消
下一步

資料處理中,請稍候⋯⋯
我們正在載入最新內容,很快就好!
2024/12/2
資料來源
連署人/白珮茹、陳儀君、江怡臻、洪佳君、曾煥嘉
連署人/白珮茹、陳儀君、江怡臻、洪佳君、曾煥嘉
有鑑今年4月及11月於淡水地區發生大型砂石車泥沙(泥塊)掉落於路面,造成交通阻塞及用路人傷亡。
一、本府警察局權責部分: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已定有全國統一裁罰基準,尚無法就建議行政地區違規情節加以重罰;惟本府警察局持續每月辦理全市2次取締砂石(大型貨)車專案取締勤務,亦責請淡水及蘆洲分局依轄區特性加強編排專案取締勤務,並於本市轄內重要聯外道路或其易出沒路段配合監理機關辦理監警聯合稽查勤務。本府警察局亦持續向大型車業者及駕駛宣導可參考交通部公路局修訂之「車輛裝載貨物指引手冊」,防制各式大貨車飛散滲漏情事。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權責部分:依本市1999市政服務專線精進計畫,平面道路路面廢土或掉落物屬通報快速服務項目,本府環境保護局除於4小時內派員查處清理完畢,後續針對車輛掉落廢土汙染道路行為,另依廢棄物清理法查處行為人,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本府警察局已於114年1月2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134574961號函請本府環境保護局研議追償清潔費用在案。
連署人/白珮茹、陳儀君、江怡臻、洪佳君、曾煥嘉
問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