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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資料來源
一、查台北市訂有《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就資本額超過50%之投資事業,賦予其總經理應列席議會報告及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亦應列席報告並備詢;針對資本額未超過50%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市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並備詢、若否則由市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並備詢;另就公司管理監督明確賦予法制化之規範。二、有鑑於新北為配合市府政策、市政建設、增進市民福祉及擴充市庫收入,投資事業日益增加,如新北捷運公司、果菜公司等,建議應擬定自治條例規範,賦予市政府及議會對市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機制明確法源依據。
(一)經查除台北市訂有「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外,其他地方政府並無就其投資事業之管理監督訂定相關法令。又中央法規如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等均已就市府有關機關或單位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編列、審查、執行,以及針對相關人員之列席報告、備詢或提供有關資料等已有相關規定。
(二)另依中央所訂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對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已予以規範,且該公司亦訂有「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就相關報府核定、備查事項及年度預決算送議會審議之程序均有明定;而就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本府訂有「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責劃分要點」,規範該公司之事業計畫及管理政策,並監督考核其經營績效,並訂有本府與該公司之權責劃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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