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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資料來源
原住民族相關政策與計畫多數委由外部廠商執行,應建立原住民廠商或社團優先機制,讓原住民族相關計畫能更貼近族群需求與文化內涵,並強化族人經濟能力,促進社會公平,實現政策對原住民支持的具體目標。
(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人就業及發展,本府皆依此規定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本府原民局辦理採購案件,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基於計畫執行能更貼近族群需求與文化內涵,皆透過評選項目(如:招標企畫書內容、團隊專業能力、簡報等項),擇符合需要之廠商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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