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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資料來源
一、為保障國賠當事人之權益,須提升市府所屬各機關承辦國賠業務人員專業職能,另設置國賠專責窗口。二、國賠事件發生時,市府應本於專業,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國賠受理程序及後續流程,並依個案需求主動連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三、未能妥適執政,致使人民權益損害時,應確保人民求償之權力,及市府賠償之責任履行,應規劃業務保險確保人民能順利獲得理賠。
(一)按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準此規定,本府各機關所屬公務員及權管之公共設施如對人民造成損害者,各該機關為法定之賠償義務機關。另依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為避免人民因不諳法令致遲延請求權時效,本府已函請(如附件)各機關於接到人民陳情或新聞輿情之損害賠償案時,應主動聯繫人民提供國家賠償請求書及相關程序諮詢,並建立專責聯繫窗口。倘各機關關於各該損害有保險者,亦應主動開啟保險協商機制。
(二)本府亦函請各機關應主動關心當事人需求,當事人若有案件之法律相關疑義,應安排本市所設置之市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利當事人後續國賠案件之申請。
(三)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定有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為保障請求權人權益,本要點於107年9月27日修正,該次修正確立就請求金額為分流審查,即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者,須送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未逾50萬元者,由賠償義務機關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本要點自107年修正迄今,已有效提升本府各機關拒絕賠償之正確性及兼顧小額案件賠償之效率。是故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流程,將持續深化案件審查法律專業性,並適時簡化審議程序,隨時滾動式檢討要點及流程規定,以保障人民權益。
(四)此外,本府舉辦年度法規講習時,除聘請理論與實務兼具之講座講授國家賠償法外,另將值得參考之案例列為授課重點,以加強本府各機關同仁國家賠償風險意識,提升防患未然之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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