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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3
資料來源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政府辦理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書》,申請人須檢附有「無土石方挖填行為切結書」,惟實務上偶有開發單位於提出申請前即進場施作及挖填,致相關規範形同虛設。二、請檢討相關申請及作業程序,並就業者倘於事前即進行挖填之行為,研擬相關規範。
一、本府交通局係依據「停車場法」第11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等規定,受理本市都市計畫內空地申請作為臨時路外停車場,並訂有「新北市政府辦理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申請附件(如無土石方挖填行為切結書、無任何建築行為且未來不得要求拆遷補償切結書等),作為會審本府相關單位意見之依據。
二、按前開標準作業流程,本府受理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設案件,均會邀集各權責機關辦理現勘確認,倘申設土地於申請前已有土石方挖填行為,原則即以退件方式辦理;又個案土石方挖填行為倘涉有公安疑慮,將依土地使用類別移由本府城鄉發展局或農業局等機關,依權管法令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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