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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
資料來源
一、隨現代商場人群聚集日益增多,公共安全已為民生不可忽視之議題。二、有鑑於2025年2月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故,共造成4死39人傷亡,為台灣目前史上最嚴重的百貨公司公共安全事故,若能落實安檢可有效降低意外發生機率。三、建請市府相關單位針對本市商場加強瓦斯氣爆安全檢查並提升安檢頻率,以確保民眾及商場人員財產及生命安全。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
(一)本府工務局已於114年3月31日邀集本府經濟發展局、本府消防局、新北市轄內7家天然氣公司召開「台中百貨建築物氣爆事件後續公安改善」會議,經決議成立通報群組請各天然氣公司業者後續受理百貨商場增改管線或關閉管線時,應於該群組通報,以利加強查核。
(二)已於114年5月28日新北市天然氣事業管理工作會議,請各天然氣業者盤點各自轄區內高風險場域,並於114年6月份完成彙整,預計114年9、10月辦理年度查核。
二、本府消防局:
(一)強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及跨局處橫向聯繫制度:本市百貨商場皆依消防法列管,每半年需辦理消防檢修申報,並適時前往執行專業性複查,若發現走廊、樓梯、逃生避難通道有違反建築法規定,皆依規定橫向函報本府工務局依權責辦理,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健全本府建築物審查機制:
1、依建築法第28條及第77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及變更使用時,應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審查許可,透過本府審查機制,落實要求高層建築物使用明火、防火區劃及其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另因施工致影響原有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包含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本府消防局將要求場所落實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應備妥施工期間消防替代設備。
2、統計113年至114年7月15日共受理439件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本府消防局將持續透過各種檢查時機協助查處,倘遇有施工事實而未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將依消防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持續落實防火管理制度:一定規模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應執行防火管理之各項工作,並於每半年辦理自衛編組訓練,以強化場所人員面對災害之各項應變工作,另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落實場所施工安全工作之執行及教育訓練。
(四)持續加強本市商場瓦斯氣爆安全檢查制度:查消防法第15條授權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所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列有液化石油氣,未包含天然氣。至相關安全檢查,係針對串接使用液化石油氣場所(以下簡稱串接場所),說明如下:
1、本府消防局每年至少1次執行串接場所安全檢查,依法要求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及實施安全管理,就瓦斯桶固定狀況、環境通風情形及瓦斯漏氣警報器設置位置等檢查,並宣導自主檢視瓦斯管線是否有老化或洩漏情形並應定期更換,確保場所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
2、編排清查勤務進行清查是否有未列管之串接場所,發現未列管之串接場所,除依法要求場所安全設施及管理外,並針對供氣之瓦斯行依消防法逕予舉發,且限期補申報供氣串接場所資料。
3、要求瓦斯行應依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設置安全技術人員,供氣時確實執行檢查、備置用戶安全檢查等資料,且每半年(4月及10月)向本府消防局申報;如有新增串接場所,應依管理辦法第73條之1規定於竣工檢查完成後15日內,並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本府消防局備查。另要求瓦斯行安全技術人員定期針對員工辦理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換裝標準作業程序,倘因瓦斯不慎外洩,應依洩漏處置要領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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