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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3
資料來源
一、為提供特殊遭遇兒少替代性照顧措施,新北有多所兒少育幼安置機構與公辦民營緊急短期安置機構,惟據113年審核報告指出,社會局於112年1月間與61家兒少機構簽訂契約,補助各該機構提供兒少安置服務,惟依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3月公布111年度兒少機構評鑑結果,其中5家機構評鑑結果列丙等,依規定不得收容新案,卻仍持續或委託安置兒少,顯示監督與資訊透明不足。二、對比台北市,為保障兒少安置品質、維護兒少權益,台北市自行針對於台北立案之20家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及團體家庭辦理評鑑事宜,評鑑結果均公告於網路上﹔又針對如綠洲家園、曙光家園等公辦民營之安置機構,更辦理有續約評鑑,相關評鑑結果亦於網路公開。三、又社家署現有評鑑僅3年一次,且報告完成需至少1年以上作業時間,用於新北委辨之機構合約執行多以2年為期,明顯不適用。四、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主動公開精神、《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安置監督義務,市府應建立一定頻率之評鑑與督導制度,並公開評鑑結果,避免丙等或重大缺失機構仍持續承接安置。
有關新北市兒少安置機構評鑑結果業於本府社會局網站-福利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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