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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8
資料來源
一、按《台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3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明火表演: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2.特定場所:歌廳、舞廳(場)、夜總會、俱樂部、視聽歌唱場所(KTV、卡拉OK等)、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三溫暖。本自治條例有關管理權人、消防安全設備、無開口樓層等用語,適用消防法規用語定義之規定。」觀之,本自治條例之規範場所僅限於內政部消防署公告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所稱部分甲類場所,對於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均未涵蓋。 二、次依本自治條例之法規名稱,其立法目的應為火災預防,然其主要條文第5條及第6條之規範事項,卻僅及於上開場所之人數管制,對於建築公共消防安全之消防設施設備(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緊急照明廣播設備、避難逃生路線圖等)皆未有規範,倘場所管理權人僅需負責人數管制,而無其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設備之義務,難謂本自治條例之條文具有達成立法目的之效果。 三、復按《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及《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均明確規範「學生租賃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四、查設址於台中市內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共17所,在外租屋居住之學生數量可觀,參上述本自治條例對於學生租賃處所消防安全規範之遺漏,以及對於火災預防所需規範強度之不足,本自治條例確有修正之迫切性及必要性。 五、為強化學生租賃處所之消防風險預防能力、降低火災發生所致損失,爰建請台中市政府儘速修正本自治條例,擴大管制場所範圍納入學生租賃處所,並新增強制設置住警器等消防設備設施相關規範。
照案通過。
(增列連署人:李天生、張彥彤、賴義鍠、曾威、吳呈賢、沈佑蓮、林霈涵、江和樹、林德宇、張芬郁等議員)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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