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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8
資料來源
一、依據「變更台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21案經內政部審議需訂定「風景區變更為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應回饋變更面積35%可建土地或折繳代金,於完成回饋後,始得依「特一種住宅區」相關規定使用辦理。 二、而「台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制訂實施時,尚未有特一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00%),故未在此附表中明列。 三、實務上容積率140%「第一種」住宅區市價為每坪45萬,而容積率100%「特一種」住宅區市價約為13萬至30萬間,顯然土地價值不同,變更回饋金理應不同。 四、建請市政府研議變更為容積率100%特一種住宅區,應增列回饋金比例10%為宜。
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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