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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5
資料來源
一、建請參照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4條第6項規定適處。 二、公幼教保員是契約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但進用方式和公務員、教師一樣,均須通過筆試以及教職應有的試教和口試。通過專業考試進用的教保員,在職場上卻受到諸多不友善的對待。例如依據前揭辦法第16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考核為甲等人數,受考核總人數之75%,當園裡出現2位以上教保員時,就須面臨考績輪替的處境,若考績等別為乙等〈等同公務員丙等〉時,致生制度上之不平等。 三、查各縣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教保員,業已訂定並生效給付地域加給者計有屏東縣離島地區、嘉義縣及花蓮縣偏遠地區,鑑於偏遠地區之需求應予重視。考量同為偏遠地區制度上的一致性,有關和平區學校附設幼兒園、區立幼兒園及其分班部分,建請市府教育局併同研議。
照案通過,並請教育局於113學年度開始辦理。(連署人增列:李中議員、王立任議員、林碧秀議員、李文傑議員、林孟令議員、陳廷秀議員、張家銨議員、陳淑華議員、江肇國議員、吳佩芸議員)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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