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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8
資料來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二、換句話說,警消進入住宅建築物,或是其他處所,要確定人民的生命身體,或是財產有迫切危害,必須要入內才能進入,也就是說如果遭住戶或屋主提告,法官認定沒必要破門救援,恐怕就得負責賠償。 三、為避免後續賠償責任,曠日費時,消耗社會成本,建請台中市政府成立公寓大廈緊急救援基金或相關保險機制,以維護救護人員與所有人之權益。
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照審查意見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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