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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
資料來源
連署人/謝舒凡、陳秋宏、黃麗招
連署人/謝舒凡、陳秋宏、黃麗招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四、為落實以上之相關立法精神與意涵,確保原住民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請市府訂定適合本市原住民族工作權政策,以維護其工作權益。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收文字號:114年7月15日1140006463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台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增加經濟所得、改善並提高 其生活水準」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台北市《台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多處內容重複且衝突如進用比例、代金補繳、資料庫建立及採購優先承攬等,後經行政院函令部分條文無效。
二、 另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各縣市設有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專員,並建置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方便求職者與廠商媒合。本市溪北與溪南地區共有2名就業服務專員,提供本市原住民族人就業輔導、媒合、職訓推介等服務。
三、 為避免相關資源重疊,又為保障原住民族經濟生活,拓展多元就業機會,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將參考其他縣市評估研擬法案或措施之可行性。
連署人/謝舒凡、陳秋宏、黃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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