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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
資料來源
依現行法令,各縣市政府公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雇主可不給薪。
建請市政府向勞動部建議勞工之颱風假比照公務人員「未出勤薪水照給」,推動全國統一修法,保障勞工薪資。
函送市府研辦。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向勞動部建議勞工之颱風假比照公務人員「未出勤薪水照給」,推動全國統一修法,保障勞工薪資。」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應以「勞工安全」作為首要考量,但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也難歸責於雇主。因此,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有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應依前開要點辦理。
二、 依上開要點規定,勞工因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 本府勞工局已將本決議案有關勞工之颱風假比照公務人員「未出勤薪水照給」之建議函請勞動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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