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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資料來源
一、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之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教保員無論幾歲都僅適用最基本的健檢項目(市價約1000元),一般檢查項目僅能看出表象,根本無法檢查到關鍵之健康問題。
二、教保員與其他人員之健康檢查差異較大,僅適用最基本之健檢項目補助,使教職員工有差別待遇,已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與職安法規範下勞工健康均等之精神,應依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將教保員納入健檢適用對象。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請研議提升教保員健檢補助」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在職勞工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實施1次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補助依「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之附則規定,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劃辦理,合先敘明。
二、本府教育局依市面上職安健康檢查價格,每3年補助教保員每人900元的預算辦理健康檢查,並由本府教育局统一招標後巡迴各校執行,不僅符合上述法規規定,亦讓教保員就近進行健康檢查,免於交通奔波。
三、至提升健檢補助一節,本府教育局將視財政狀況,研議提高教保員健康檢查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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