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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資料來源
鑒於議員在接受民眾陳情會勘時,可能因資訊不全或缺乏溝通,導致重覆會勘同一地點或相似議題,造成公部門同仁的奔波與行政資源的浪費,為解決此問題建議修訂現行法規,新增以下規定
會勘程序優化:公部門在收到會勘申請後,需先行核查是否三個月內有相似會勘紀錄,並與議員進行溝通,以避免在期間內不必要的重覆會勘,若確認無需再次會勘,應明確告知申請議員。
此修法提案旨在減少重覆會勘的情況,提升議員提案質量,同時減少公部門的行政負擔,達到節省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請議會研辦。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市府研議優化會勘程序,並將辦理情形函知本會全體議員及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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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114年3月26日府研管字第1140387548號覆:
本府經研議優化會勘程序內容如下:
一、同一問題(事件)3個月內重複提案,若尚未辦理會勘案件,擇期並通知相關單位及各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一同出席會勘。
二、同一問題(事件)3個月內重複提案,若前案已辦理會勘,主辦單位可先行知會未參加會勘之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並告知提供前次會勘結論,若經評估後有必要再次辦理會勘,則另擇期並通知相關單位及未參加會勘之提案人(或提案單位)一同出席會勘。
問題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