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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資料來源
一、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精神,應使同性婚姻家庭在婚育權益上無受差別之對待。
二、在新生兒生母(父)未符合請領資格,但其同性婚姻伴侶符合之情形,似因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僅規範「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方得請領,而未能使同婚繼親收養新生兒之情形獲得保障。
三、為保障締結同性婚姻者之育養權益,建請修訂〈台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辦法文字或另行加註,使同性婚姻繼親收養新生兒之情形,該收養之養父或養母符合設籍資格者,亦得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收文字號:112年12月19日1120012604號
本府就「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揭櫫婚姻平權之精神,建請民政局於〈台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註明同性婚姻繼親收養新生兒亦得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案,敬答覆如下:
一、 生育獎勵金非法定社會福利,是市府對產婦生育辛勞的祝福與肯定,與友善育兒環境之育兒津貼性質不同。
二、 目前本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係以產婦生產之新生兒個數核發;議員建議參採台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規定,增訂「同性配偶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子女者,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母」之規定,必須配合修正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之核發計算基準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始有增訂之效益。
三、 本府民政局將通盤考量,視本市財源狀況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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