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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資料來源
連署人/李鎮國、李文俊、黃麗招、朱正軒、邱昭勝
連署人/李鎮國、李文俊、黃麗招、朱正軒、邱昭勝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二、原住民族族人在創業與經濟發展過程中,常面臨資金不足與貸款利息負擔沉重等困境。雖然已有原住民族事業貸款及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等相關資源,但族人對申請程序不熟悉,或因利息成本而望而卻步,影響創業意願與經濟自主發展。
三、為協助族人克服資金障礙,建請市府除持續加強宣導及提供申請輔導外,並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減輕創業資金負擔,鼓勵原住民族族人創業發展,進而提升社區經濟活力與族群自主能力。
函送市府研辦。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建請市府除加強宣導及協助族人申請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與微型 經濟活動貸款,支持創業發展外,並由市政府提供相關利息補貼,以減輕族人創業資金負擔,促進經濟自主」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金融知識及數位知能,樹立正確貸款信用觀念、強化金融風險抵抗力、提升數位能力,並落實在地關懷、主動服務之政策,積極運用各種宣傳管道並辦理金融知識及經營管理與創業分享講座宣導,核貸金額較往年增加。爾後賡續加強宣導,俾利協助族人順利取得個人消費、微型經濟活動及企業發展經濟事業所需資金,112-114年原住民族委員會核貸情形如附件。
二、至於所提相關利息補貼部分,本府原民會將參考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辦理情形後,另研議評估本市原住民貸款利息補貼可行性。
連署人/李鎮國、李文俊、黃麗招、朱正軒、邱昭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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