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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
資料來源
一、教保員係依勞動基準法進用,目前措施為連續工作4小時要休息30分鐘,但幼兒在教育現場意外與狀況隨時都會發生,不像工廠可以關燈、關機而以管理工廠的方式來規範教保員的工時。
二、教育部以「午休時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之做法,以破壞適當師生比例之照顧方式並非妥當,更無法讓家長安心,對未休息之教保服務人員亦不公平。
三、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
四、故教育局應要求各校確實給予教保員未休息之加班費,或與協商擇日補休,並編列足額的加班費供各校使用。
照案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府就「教育局應要求各校確實給予教保員未休息之加班費,或與協商擇日補休,並編列足額的加班費供各校使用,以保障勞權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將持續向學校宣導,如教保員有加班事實,學校應與與其協商擇日補休。
二、另考量學校人事費用已成為本市預算龐大支出,如若編列加班費,恐嚴重排擠其他教育所需經費,故編列加班費一事仍需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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