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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資料來源
為表哀悼新冠疫情受難同胞,感念醫護人員辛勞,提案將曾是全國首度提升三級警戒的日子,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亡者紀念日」,舉辦相關活動,真誠為新冠亡者追思祈福、不忘關懷當前仍飽受後遺症之苦的患者。
112.06.13(一)修正案由為:「為表哀悼新冠疫情受難同胞,感念醫護人員辛勞,提案將曾是全國首度提升三級警戒的日子,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受難者紀念日』,舉辦相關活動,真誠為新冠受難者追思祈福、不忘關懷當前仍飽受後遺症之苦的患者。」(二)送市府研議辦理。
112.06.21 第14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07.05 府授民宗字第1120126753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侯漢廷議員等議員提案:「為表哀悼新冠疫情受難同胞,感念醫護人員辛勞,提案將曾是全國首度提升三級警戒的日子,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受難者紀念日』,舉辦相關活動,真誠為新冠受難者追思祈福、不忘關懷當前仍飽受後遺症之苦的患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6月28日議民字第11204001120號函。
二、經查有關紀念日及節日訂定,本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並無制定相關實施辦法,故本案依循內政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2條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三、本案經詢內政部民政司,旨揭紀念日訂定其目的係為「哀悼新冠疫情受難同胞,感念醫護人員辛勞」,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係屬法定傳染疾病,醫護人員係為衛生醫療體系,權責單位係屬本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爰請衛生局依上開辦法研擬訂定「新冠受難者紀念日」及當日舉辦必要之活動相關完整規劃,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提出。
四、綜上,本案由民政局函請衛生局依本職權責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提報,並逕復貴會辦理情形。112.07.12 北市衛疾字第1123009984號為表哀悼新冠疫情受難同胞,感念醫護人員辛勞,建請大部研議將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受難者紀念日」,請鑒核。
一、依據本府民政局112年7月5日北市民宗字第1126018990號函及本市議會112年6月28日議民字第11204001120號函辦理。
二、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2條規定,該辦法所訂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1月20日成立,3年多來統籌整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資源與人力,齊心戮力抗疫,截至112年5月1日止,全國COVID-19確診病例數(含併發症)累計1,024萬5,857例,死亡人數1萬9,827例。
四、建請研議將全國首度提升為三級警戒的日子,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受難者紀念日」,舉辦相關活動,以向新冠亡者追思祈福、不忘關懷當前仍飽受後遺症之苦的患者,並致敬疫情期間醫護人員、各縣市政府防疫人員、疫苗與快篩管理等相關人員辛勞。112.07.26 府授衛疾字第1123130716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侯漢廷議員等議員提案:「為表哀悼新冠疫情受難同胞,感念醫護人員辛勞,提案將曾是全國首度提升三級警戒的日子,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受難者紀念日』,舉辦相關活動,真誠為新冠受難者追思祈福、不忘關懷當前仍飽受後遺症之苦的患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20日衛授疾字第1120007731號函辦理,兼復貴會112年6月28日議民字第11204001120號函。
二、本府衛生局於112年7月12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每年5月19日訂為「新冠受難者紀念日」,該部回復如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2年5月2日舉辦「COVID-19捐贈感恩暨授獎表揚晚會」,為表達對感染COVID-19不幸逝世國人的哀悼,晚會起始由蔡總統率全數參與晚會人員為因染疫身亡者默哀一分鐘。會中並表彰COVID-19疫情期間為國人無私奉獻之各行各業及各地方政府第一線防疫人員,感謝其堅守崗位孜孜不懈,完成守護國人健康的保衛戰。查我國目前並無針對單一傳染病訂定紀念日,主要係配合世界衛生組織訂定之世界傳染病日(如世界愛滋病日、世界結核病日等)進行相關活動。該部將適時評估國際狀況,並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衛生組織之決定配合辦理相關宣導事項或紀念活動。
三、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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