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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資料來源
鑒於悠遊卡公司傳出跨國性騷擾事件,事涉台北城市國際形象,請市府莫再坐視,落實監督之責,要求該公司針對該案向議會提交專案報告,並提出精進性平機制與教育訓練之方法,且除追究行為人責任外,也應追究該行程督導人員之失職責任。
112.11.09送市府研議辦理。
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2.11.28 府授交管字第1120149675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1次定期大會林延鳳等議員提案:「鑒於悠遊卡公司傳出跨國性騷擾事件,事涉台北城市國際形象,請市府莫再坐視,落實監督之責,要求該公司針對該案向議會提交專案報告,並提出精進性平機制與教育訓練之方法,且除追究行為人責任外,也應追究該行程督導人員之失職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11月20日議交字第11207002790號函。
二、旨案本府交通局業請悠遊卡公司妥適檢討及提供報告,悠遊卡公司表示於105年4月7日即制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除設有申訴信箱接受相關申訴,並設置性平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同時規範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置及懲處之程序,程序亦顧及當事人隱私。自105年以來共受理案件2件,經性平委員會調查後皆依其建議對被申訴人予以懲處。另悠遊卡公司每年定期舉辦職場不法侵害(含性騷擾)教育訓練,全員必修,未來將持續對同仁加強宣導。
三、依勞基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間為正式員工,解雇員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範,本案被申訴人依性平委員會建議予以懲戒,然情節未達勞基法規範解雇之事項。
四、此案因申訴人為日方員工,悠遊卡公司被申訴人正式寫信向申訴人道歉,並由該公司高層向日方高層說明此案處理之過程及懲戒結果,表達該公司對此案之重視及道歉之意。日方及被申訴人對該公司之處置表示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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