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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9
資料來源
近日食安問題嚴重建請市府研擬效仿台中市「吹哨者獎金」模式。
113.05.16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3.05.29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6.05 府授衛食藥字第1130124991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詹議員為元等議員提案:「近日食安問題嚴重建請市府研擬效仿台中市『吹哨者獎金』模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5月30日議警字第11308000520號函。
二、查台中市「吹哨者獎金」模式,與本府衛生局一致,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吹哨者),額外發給「吹哨者獎金」新台幣10萬至400萬。
三、針對一般食安檢舉案件:台中市:依據該市「未達重大食安案件檢舉獎金發放原則」,僅針對「逾有效日期」檢舉案件,且裁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罰鍰者,發給檢舉人罰鍰實收金額之50%獎金。本市:針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第8款(逾有效日期)、第10款(使用違法添加物)規定者,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50%之獎金。違反其他條項則發給罰鍰實收金額20%之獎金。本市一般食安檢舉獎金發放案件範圍已較台中市廣泛。
四、針對重大食安案件:台中市:依據「台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針對檢舉「重大食安案件」,若符合下列該市所訂重大事件定義,經查證屬實並裁罰確定後,按罰鍰實收金額之70%發給檢舉獎金: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殘留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或其他乙型受體素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4項規定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攙偽或假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其他經衛生局認定屬重大食安案件者。同一案件裁處罰鍰金額新台幣200萬元以上。有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所訂逾有效日期之違規食品總重量達50公噸以上。有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所訂逾有效日期之違規食品添加物總重量達300公斤以上。本市: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辦理,針對「犯本法第49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及「其他重大違規」案件,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可另外發給檢舉人額外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之獎金。
五、綜上,台中市迄今僅曾於106年發放「重大食安案件」罰鍰金額70%之檢舉獎金,其餘一般食安檢舉案件,僅針對「逾有效日期」檢舉案件,且裁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罰鍰者,發給檢舉人罰鍰實收金額之50%獎金。本市檢舉獎金發放範圍已較台中市廣泛,且針對重大案件及吹哨者可額外發給新台幣10萬至400萬元,又考量提高罰鍰實收金額70%發給檢舉獎金,恐有惡性檢舉疑慮,建議暫不修改檢舉獎金發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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