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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5
資料來源
為本市長照服務之發展,建議市府刪除「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中「供員工使用」之相關規定。
113.05.09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113.05.15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5.24 府授都規字第1130122731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楊植斗議員等議員提案:「為本市長照服務之發展,建議市府刪除『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中『供員工使用』之相關規定。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5月17日議工字第11309000830號函。
二、查本市工業區劃設目的係以供工業使用為主,並以供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為輔,如工廠所需之辦公室、員工宿舍、餐廳、福利、育樂及醫療使用等。基於前述工業區劃設目的,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第二種工業區及第三種工業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並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訂有路寬、樓層、限員工使用及使用比例等規範,使該等福利機構得於工業區使用又不至於排擠本市工業生產所需用地。
三、次查本府都市發展局前於109年12月16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檢討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置規定研商會議」結論(略以):「......考量工業區、農業區之劃設目的係以產業、農業發展為主,故依產業主管機關建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不宜通案放寬,以免排擠本市產業及農業使用,宜依個案需求循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且於都市計畫檢討時,亦應考量長照機構如歇業時,後續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之管制配套措施。」,有關檢討工業區設置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供員工使用規定一事,涉及本市產業發展政策及社會福利政策,將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洽產業發展局、衛生局及社會局研議修法可行性及修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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