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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資料來源
建請社會局、教育局研議並修正相關規定,保障本市「收養家庭擬收養之子女,於共同生活期間(試養期、收養程序完備前)」登記公托、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資格,應不受設籍等限制,並將其調整並列為優先收托、招收之位(第一、第二順位)。
113.06.11送市府研議辦理。
113.06.12 第14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113.06.21 府授社婦幼字第1130127390號有關貴會第14屆第3次定期大會林亮君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社會局、教育局研議並修正相關規定,保障本市『收養家庭擬收養之子女,於共同生活期間(試養期、收養程序完備前)』登記公托、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資格,應不受設籍等限制,並將其調整並列為優先收托、招收之位(第
一、第二順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3年6月14日議民字第11304000810號函。
二、有關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公托)登記收托規定,說明如下:設籍規定:於111年起收養家庭於試養期間,如收養家長雙方符合設籍規定,試養兒童得不受須設籍本市之限制。登記序位:現依收養家長或收養之兒童身分別進行登記,如試養兒童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嬰幼兒,則得以第一序位登記;或收養家庭原已有2名子女,試養兒童則得視為第3胎,得以第二序位登記。目前本市公托登記第一序位之身分類別為經濟弱勢(如:低收、中低收)、照顧資源弱勢(如:特境家庭、未成年親職家庭),或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家庭;第二序位則為照顧負擔較重的三胎以上家庭。公托登記序位規劃需兼顧公平性及照顧弱勢,考量收養家長業已經過收出養媒合單位進行經濟及親職能力評估,應能因應一般家庭之育兒及照顧情境,建議維持現行規劃。
三、有關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相關規定,說明如下:本府教育局於113年5月10日教保諮詢會議邀集本府社會局、專家學者及教保服務人員代表討論,會議決議如下:建議未來將「試行收養期」階段之被收養幼兒放在「招生對象」中。優先資格部分,建議比照本市幼兒,倘具備相關優先資格如遇有三胎得優先登記。本府教育局將依上開決議,將「試行收養期」階段之被收養幼兒之登記資格,納入本市114學年度招收籌備會議中討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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