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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資料來源
就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已依暫行要點申請設置土資場或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尚未取得營運許可者,就業者設置之場址,未納入第14條可納管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導致取得營運許可後,卻有屆期無法營運之情形,建議修法,以維民眾權益。
114.10.22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4次會議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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