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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0
資料來源
一、適足居住權為基本人權,故政府應提供長期租賃之可負擔住宅選項,以對抗房價高漲及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居住壓力,創造穩定、可持續的居住環境。二、現行多數社會住宅政策原則上以短中期租賃為主,惟國家住都中心已有規劃20年以上租期,限制轉售之機制,保障民眾於社會住宅之長期使用權。三、綜上所述,為市民對長期、穩定、可負擔居住空間之殷切需求,建請都市發展局研擬建立「二十年一期、不可轉售」之可負擔住宅租賃模式。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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