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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資料來源
一、目前食品業者非常多樣化,但卻沒有明確的定義何謂食品業者,更無從完整的規範。二、舉例而言,只負責儲存食物的業者算不算食品業者?需不需要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此外,現在網路發達,利用網路平台販賣食品,賣家當然算食品業者,而網路平台有相對應的責任嗎?三、其他直轄市,諸如:高雄、台南、桃園等市的定義都很清楚(食品業者就是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四、然而,本市只在食安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始得營業·前述的定義恐未臻明確,也恐造成無法有效納管。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項,針對食品業者已有明確定義,係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二、又依衛生福利部「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規定,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之業者類別涵蓋:食品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及物流業等,並有相關規模要求。
三、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始得營業。」,即以前述類別及規模辦理。
四、本府衛生局每年度積極查核各食品業態及場所,依照風險性、季節性及原料與製程處理特性,加強查驗高關注及高風險食品,未來將因應中央政策,滾動式修正管理方針,以維護本市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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