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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6
資料來源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後之罰則包括:(一)租屋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房東如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市府得適用《消保法》之相關罰則開罰。(二)包租業轉租契約應實價登錄,包租業之住宅租賃轉租契約需實價登錄並提供公開查詢,包租業若違反規定,市府得處以罰緩。(三)房東與包租業者簽訂租契如違法得開罰:租賃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市府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持續辦理:本府地政局每年訂定提升不動產交易服務品質專案執行計畫,辦理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實地查核,另外針對民眾不動產租賃消費糾紛及陳情檢舉案件,也請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個人房東等提供租賃契約書等文件供檢視,如租賃契約書未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請業者或房東限期改正,如經限期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至30萬元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仍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主動出擊:本府地政局主動抽查租賃住宅服務業於網站刊登之租屋廣告是否符合實際、包租業所使用之轉租契約書是否合於規定、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是否為最新版、清查社會住宅代租代管案件實價登錄申報內容是否相符,以及租賃住宅服務業於設立登記時一併確認包租、轉租及委託管理契約書是否符合規定。
(三)新制宣導:有關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節,行政院目前尚未訂定施行日,本府地政局已向業者宣導新制內容待施行後應確實執行申報,未來如有申報逾期或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裁處,未來也會持續進行查核及輔導業者,以維護租賃市場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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