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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資料來源
依據新北市各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各機關或經本府路權移交機關道路挖掘作業審查原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中「每年統一管制挖掘期程(3、4、7、8、9月份)外之時間。」,建請市府研議限縮統一挖掘時程以提升道路平整性並訂定統一挖掘時間以減少多次進場所導致交通混亂與回填品質不佳之問題。
(一)本府訂定「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時,已規定於統一挖掘期程(3、4、7、8、9月份)外,禁止道路挖掘,僅民生性、新建房屋、緊急性、經計畫性案件整合、交維經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審議通過、配合道路工程、國家重大建設等相關案件,因涉及民生需求、搶修或重要工程等因素,得不受此限制。
(二)除禁挖期禁止挖掘外,本府另訂有相關配套措施,以減少挖掘案件量,說明如下:1、本府工務局定期召開「計畫性挖掘預定施工案件」協調整合會議,整合本市各管線單位計畫性挖掘案件與道路養護單位全面銑鋪及計畫性專案之道路。2、新建房屋案件,起、監或承造人之一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先行整合所需道路挖掘,並填妥申挖切結書後送路權機關審核,路權機關統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後,自「核定挖掘日」起至「領得使用執照起算一年內」之期間,該建造執照不得申請道路挖掘。3、為提升整合及減少重複挖掘, 本市道路挖掘案件後續將採二階段路證,第一階段路證管溝挖掘後,其申挖單位須於銑鋪前,整合其他管線單位於該路段挖掘需求一併辦理,方得進行第二階段路證申請銑鋪,並該路段銑刨加鋪完成後1年內,除緊急搶修案件及民生性案件者,銑刨加鋪範圍禁止道路挖掘。
(三)另本市道路挖掘修復針對平整度亦有規定,新舊路面交接處左右各10公分以3米直規量測數據之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銑鋪範圍內任一點以3米直規量取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如經查驗不符者,將依規定要求辦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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