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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6
資料來源
連署人/陳儀君、曾煥嘉、蔡淑君、戴湘儀、白珮茹
連署人/陳儀君、曾煥嘉、蔡淑君、戴湘儀、白珮茹
一、台灣各區域路段無統一速限標準,並且於市區道路定死50公里每小時,部分路段更為極端僅有15-30,這並非合理用路使用值,相比於國外各路段因車輛多寡、寬度等都訂定出不同速限,並且更提供建議速限與最高速限,讓用路人可以更加彈性行使於道路上。二、國際間較多區域使用85百分位速率的限速,即是透過道路的自由車流(不限制速度下測試)得出結果進行80百分位速限訂定,可以讓超速變得更少,也可以讓行車效率提高,建請市府評估各路段,由縣道、主要幹道進行有效評估,並定期與本辦公室商討,以利後續追蹤。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略以:「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二、本市道路速限係依道路設計速率、「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並依現場道路環境及工程限制所訂定,另校園周邊為確保學生通行安全,亦有速限時速30公里之限制。
三、考量在現行道路條件未改變下,宜維持現行速限,以維護行車安全。惟本府交通局及本府養護工程處持續針對個別路段,檢視道路線型、坡度等道路條件,滾動檢討調整道路速限。
連署人/陳儀君、曾煥嘉、蔡淑君、戴湘儀、白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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